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動物管制人員執行本市流浪犬人道捕捉業務,有效減少街頭棄犬,落實動物保護法規定及尊重動物生命,特訂定流浪犬人道捕捉標準作業程序。
二、適用範圍
本府執行本市流浪犬捕捉業務,均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捕犬對象以兇猛具攻擊性及病重犬隻為優先並針對民眾陳情及易聚集流浪犬之重點地區為主。
三、 受理程序
- 本府設置捕犬專線電話 05-2168661 ,專責受理民眾陳情捕犬案件同時受理各區公所、里長及市民舉報,依陳情內容區分通報類型排列處理優先順序,舉報人應具名,不受理匿名之舉報,並配合到現場確認通報事項。
- 受理後由本府人員排定時間指派動物管制人員前往捕捉。
- 如受理案件留有陳情人資料,須將辦理情形回復陳情人知悉。
四、捕捉作業
- 管制人員應遵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人道捕犬作業規範」進行流浪犬捕捉,過程須以人道方式對待犬隻,避免民眾產生不良印象。
- 動物管制人員捕犬時間以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30分為原則,如有緊急通報案件,視實際需要機動安排為原則。為執行民眾陳情不易捕捉、空曠區域及犬隻不定時出沒地區之流浪犬隻捕捉工作,採以誘捕籠捕捉方式為輔助性捕犬。
五、捕獲犬隻處理與紀錄
- 捕獲犬隻應拍照存檔及記錄於「嘉義市流浪犬收容所-收容犬隻點交及處理情形 」(以下簡稱點交本)並於捕獲當日將流浪犬送至嘉義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收容,由動物管制人員填報點交本後,再點交給園區工作人員 。如犬隻於運送過程死亡者,亦應予以點交,不得自行處理。
- 每日點交完犬隻後,車輛、捕犬器具及籠具應清潔消毒處理,以利傳染病防治及控管。
- 嚴禁將捕獲之犬隻私自轉作其他用途,違者應予嚴懲 。
- 捕犬單位每月應定期向動物收容處所主管機關就收容與捕犬數量進行協商 。
六、流程圖